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奖励家电却不兑现
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当天付定金,即奖励家用电器四件套”,结果却迟迟不兑现,买房者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相关家电或等值的现金补偿。
2021年5月,原告蔡女士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因首次看房当天付定金,被告公司奖励价值总计20000元的家用电器四件套组合。同年10月,被告公司向原告蔡女士交付上海某电器供应商家电提货券,并告知蔡女士因楼盘尚未交付,故提货券的使用时间没有限制。
2021年12月,蔡女士要求某电器供应商将四件套中价值4500元的海尔冰箱送货至家中,后蔡女士收到海尔冰箱一台。
2022年4月,蔡女士跟某电器供应商预约要求其将剩余家电进行送货,但某电器供应商通知蔡女士,剩余家电按照被告公司销售代表的指令已经送至其他业主家中。为此,蔡女士找到被告公司,但对方却踢起了皮球,要求其向某电器供应商主张家电。
对此,蔡女士认为,其与某电器供应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应该履行售楼时允诺的义务,被告公司要求其向某电器供应商主张家电不合理也不合法。
被告公司则辩称,被告和蔡女士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已将盖章的提货券交给蔡女士,蔡女士可以凭票提货,被告已经完成交付义务,蔡女士应当向某电器供应商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交付主体,原告购房后,被告承诺给予原告价值20000元家电作为购房优惠。虽然被告将20000元的提货券给予原告,原告可凭证向某电器供应商提取相应物品,但给付提货凭证的最终目的是凭证领取家电,现原告凭被告交付的提货凭证无法获得相应物品,且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上述家电或等值的现金补偿,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要把握购房主动权,将承诺白纸黑字记载在合同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优惠条件或附赠物,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当要求出卖人将该承诺明确记载在合同中。
如果承诺不是以合同条款形式,而是以附注或像本案中发票复印件等形式记载的,应当要求出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对附赠物品的型号、规格等特征,如能约定,最好事先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无法履约。
如果消费者一时购房心急,后续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语音记录等证据,固定下出卖人的承诺,避免“口说无凭”举证困难。另外,所有可以作为合同附件的宣传资料等也应妥善保存。一旦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这些资料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