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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调动全省广大职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三条  职工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并报告所在单位得到整改的,经省总工会核实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单位。
第二章  事故隐患标准与报告认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隐患;
四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隐患。
第六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向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定级,在事故隐患整改后,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提交奖励申请。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职工可享受省总工会的奖励。
第七条  有关工会在申请奖励时必须提交由专家签字认可的事故隐患报告。事故隐患报告要求事实清楚,内容包括存在事故隐患单位、地址、隐患部位、事故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整改完成或采取防范措施等。事故隐患报告必须包含相关影像资料。省总工会可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奖励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审定。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八条 省总工会对排查出三级以上事故隐患的职工进行奖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九条 奖励标准:一级事故隐患奖励10000元;二级事故隐患奖励5000元;三级事故隐患奖励3000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设立与发放
第十条 省总工会奖励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市总工会、有直属单位的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应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职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申请表》、专家签字认可的《事故隐患报告》、《职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汇总表》等材料上报省总工会。
第十一条  同一事故隐患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则上只奖励第一发现人(本办法中第一发现人是指最早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的个人或集体)。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结合实际制定职工排查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设立职工排查事故隐患专项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采取在本级工会专项经费中列支或向同级政府(行政)争取资金支持等方式设立。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经审办要将各市总工会、有直属单位的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奖励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审计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