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检查重点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检查重点
1.禁止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空间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其他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2.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3.严禁在就餐区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以上、100千克以下时,应当将气瓶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应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气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气瓶同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气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5.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6.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到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
8.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9.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0.加强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应急知识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餐饮场所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使用燃气完毕后,要关闭燃气总阀或钢瓶角阀。
12.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气瓶注册登记代码。
13.具备接入管道燃气条件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燃气。
1.禁止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空间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其他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2.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3.严禁在就餐区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以上、100千克以下时,应当将气瓶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应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气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气瓶同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气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5.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6.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到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
8.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9.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0.加强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应急知识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餐饮场所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使用燃气完毕后,要关闭燃气总阀或钢瓶角阀。
12.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气瓶注册登记代码。
13.具备接入管道燃气条件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燃气。